5月11日,据国家卫健委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的通知。为持续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落实,积极发挥专家作用,经商有关部门,国家卫健委决定成立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现印发专家工作组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和名单。专家工作组任期自2024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8日,国家卫健委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成员进行调整。原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2019年1月8日成立的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专家工作组同时撤销。
一、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工作机制
一、专家工作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任期3年。
二、专家工作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领导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三、专家工作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各类学术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关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四、专家工作组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请示、报告工作,应当按程序在专家工作组内部进行讨论,形成书面材料请示、报告。
五、以专家工作组及其成员名义参加评审评价、调研督导、学术研究、会议论坛、宣传报道、编写书籍、撰写论文、政策咨询等相关活动的,应当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同意。
六、专家工作组及其成员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专家工作组成员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专家工作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按程序免除或同意其辞去职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成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
1.主动申请辞去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3.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组会议或有关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4.未经同意,组织开展或参加有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5.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情形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
6.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专家工作组成员的。
八、专家工作组成员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报告参加专家工作组工作情况。
二、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对各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二、参与总结各地典型做法和试点经验。
三、参与研究制订进一步推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为各省级卫生健康等部门推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国(境)内外社会心理服务领域理论、技术与服务实践的发展动态及趋势,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相关信息和专家意见建议。
六、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工作组名单
万 里 常州市德安医院
马 宁 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
王晓蕾 北京警察学院
王淑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邓明国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向小军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刘松怀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闫 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汤艳清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那爱国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北医院
孙 菊 武汉大学
张俊超 华中科技大学
张潇敏 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
陆 林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邵志豪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周 勇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柳 毅 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
姚贵忠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董 奇 北京师范大学程
万 军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蔡 军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戴正清 武汉大学
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